认可机构法授权行使公权力条例(AkkStelleGBV

 

关于对《认可机构法》所述认可机构进行授权行使公权力的指令(认可机构法授权行使公权力指令- AkkStelleGBV)

制定日期:2009年12月21日

引文:“《认可机构法授权行使公权力指令》于2009年12月21日通过(BGBl. I S. 3962),于2017年11月3日通过本指令第1条进行最后一次修订(BGBl. I S. 3732)”

状态:2017年11月3日通过第1V条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I 3732

脚注:(正式文本生效日期:2009年12月31日)

 

引言

根据2009年7月31日颁布的《认可机构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BGBl. I S. 2625),联邦经济与科技部在和联邦内政部、联邦财政部、联邦劳工与社会部、联邦粮农与消费者保护部、联邦卫生部、联邦交通、建筑与城市发展部和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规定:

§ 1 授权行使公权力

(1) 授权德国认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认可机构法》所述国家认可机构行使公权力的任务(行政受托人)。

(2) 行政受托人是《行政法院法》第73条第1款第2句编号2所称的异议审查机关。

§ 2 监督

对认可机构进行监督的是

1. 信息技术安全领域里的联邦内政部;

1a. 金融市场领域里的联邦财政部;

2. 劳工与社会领域里的联邦劳工与社会部或者由其指定的国家机关;特别包括的领域有

a) 设备和产品安全,

b) 运行和设施安全,

c) 有害物质材料和生物材料法,

d) 劳动力市场上的职业进修促进以及

e) 修复重建;

3. 联邦粮农部或者由其指定的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领域里的国家机关;特别包括的领域有

a) 饲料和食品,

b) 化妆品、日用消费品和《烟草制品法》第2条编号1所称制品以及

c) 2007年10月22日颁布的关于农业市场的共同组织结构和采用包括根据该指令所颁布的法律法规(2007年11月16日的ABl. L 299,第1页)在内的特定农业产品的特殊规定的第1234/2007号(EG)理事会指令,该法律法规通过第183/2009号(EG)指令(2009年3月7日的ABl. L 63,第9页)进行最后一次修订;

4. 健康领域里的联邦健康部;特别包括的领域有

a) 药房、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基因和实验室诊断、医疗程序和技术,

b) 健康和护理设施以及健康和护理领域从业人员与

c) 饮用水;

5. 建筑产品以及交通领域里的联邦交通与数字化基础设施部;特别包括的领域有

a) 汽车工程,

b) 危险品运输,

c) 铁路和

d) 交通技术;

6. 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建筑与核安全部或者由其指定的环境法领域里的国家机关;特别包括的领域有

a)  环境保护,

b) 计划用水,

c) 循环和废料经济,

d) 水土保持,

e) 化学品安全和

f) 环境管理;

7. 联邦经济与能源部,领域有

a) 电子签名,

b) 电磁兼容性,

c) 无线电设备和电信发射设备,

d) 玩具的产品安全性,

e) 体育摩托艇的产品安全性。

如果是不属于第1句编号1-7的领域,由联邦经济与能源部对认可机构进行监督。

§ 3 认可机构的报告义务

认可机构应每年4月1日之前向联邦经济与能源部和在第2条中提到的其他联邦部提交一份报告,在报告中应具体以事实来证实它:

1. 具有适宜的程序和组织结构,它们满足2008年7月9日颁布的关于与产品上市销售有关联的认可和市场监管规定和对第339/93号(EWG)理事会指令(2008年8月13日的ABl. L 218,第30页)进行废除的第765/2008号(EG)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第8条中的要求,

2. 设立有认可委员会,认可委员会在《认可机构法》第1条第2款第2句中提到的领域内做出认可决定以及在这些领域内向授予权限的国家机关偿还其开展工作的费用,

3. 持续采用适宜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

4.  实施了第765/2008号(EG)指令第5条第3款所规定的必要的监督,此外,还在报告中对范围、内容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 4 公法协议

德国认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联邦经济与能源部在协议中约定,该如何对根据本指令所交付的任务进行逐个实施。此外,应在《认可机构法》第1条第2款第2句提到的领域里、由授予权限的国家机关进行必要的监督。协议的签订需要征得在第2条第1句编号1至6中提到的联邦部的同意。

§ 5 在认可组织中的合作

(1) 认可机构在遵守《认可机构法》第5条第2款编号4的规定的情况下、在根据第765/2008号(EG)指令第14条的规定获得承认的机构以及国际认可组织中代表德国的认可利益。

(2) 在履行第1款所述任务时,认可机构应征求《认可机构法》第5条第2款编号4所述认可顾问委员会的意见。

(3) 认可机构根据第1款的规定在欧洲层面代表利益时,联邦经济与能源部可以在个别情况下向认可机构发出指示。若涉及某个专业职能部门利益时,联邦经济与能源部应和有关专业职能部门进行商定。

§ 6 生效

本指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结尾条款

联邦参议院予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