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3155

市场标准

服务认可

2009年认可法规》

编制日期           20091130  

提交议会日期       2009123

生效日期           201011

 

依据《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a)2 (2)条,国务卿被指定为与合格评定机构(b)认可工作相关的大臣

该法案第2 (2)条授权国务卿行使权力,规定如下

引用和开始实施

1.法规被引用为《2009年认可法规》,于201011日起开始实施

解释

2.—(1)条例中:

欧共体法规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879通过的《765/2008法规》该法规规定了与产品营销相关的认可和市场监督要求,同时废止了欧共体《第339/93号法规(c)》。另外:

“UKAS”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该公司是由英格兰和威尔士共同担保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号为3076190

(2)法规中所使用的欧共体法规中所使用的任何表达,在法规中与欧共体法规表达的含义相同。

指定UKAS为国家认可机构

3.依据《欧共体法规》第4(1)条,指定UKAS为国家认可机构。                   

(a) 1972 c.68。第2(2)条根据《2006年立法及监管改革法案》(c.51)27(1)(a)条予以修订。

(b)S.I. 2009/2743

(c) O.J. L218, 13.8.2008, 30-47页。

费用

4.—(1) 根据《欧共体法规》的规定,UKAS收取与其履行职能相关或附带的此类费用,该等费用不得超过下列费用的总和:

(a) UKAS在履行相关职能时产生或将产生的费用;

(b) 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程度的实际情况,UKAS的其他公平合理支出。

(2) (1)款的权力包括要求支付费用或事先做出合理估计的权力。

申诉

5.根据《欧共体法规》第二章,法规附表对与UKAS做出的认可决定相关的申诉产生影响。

向国务卿提供资料

6. 根据《欧共体法规》第二章的规定,UKAS应向国务卿提供有关其职能的书面请求等资料。

德雷森

科学与创新部长 

                            商务、创新技能部

                                                                                           2009年11月30日

附件

                    法规5

申诉

申诉 总则

1.-(1)-任何申请认可或经UKAS认可、并对UKAS在依据欧共体条例履行职能过程中所做出的决定不满的人员,书面通知送达UKAS,申诉反对该决定。

(2)根据第(1)款,送达通知必须说明申诉的决定以及申诉的理由。

(3)必须在收到通知的一个月内就相关决定向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诉。

(4)UKAS应考虑该项申诉,并在收到申诉通知书的一个月内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5)如果UKAS考虑该项申诉之后,申诉人仍不满意UKAS决定,申诉人可要求将该事项提交给依据第2款组成的申诉审查小组。

(6)根据第(5)提出的要求必须:

(a)在通知后的3个月之内,将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b)以书面形式提出;

(c)明确提出申诉的决定以及申诉理由;

(d)一并提交申诉人所依据的其他文件。

申诉审查小组的构成

2.—(1)UKAS收到根据第1(5)款作出的请求时应根据该条款成立申诉审查小组

(2)申诉审查小组必须由一人担任主席,并两名成员。

(3)申诉审查小组主席或成员应:

(a)不是UKAS的雇员或董事

(b)与正在被考虑的申诉没有商业利益关系;且

(c)亲自参与申诉关的任何事项。

(4)国务可任命一名政府部门官员为申诉审查小组成员(主席除外但国务卿可以书面形式表明其本人并不希望做出此任命。

(5)根据第(4)款的规定,UKAS主席应任命申诉审查小组主席和成员。

(6)申诉人可反对所有或任何申诉审查小组成员的人选(包括由国务卿提名的任何成员),在此之后,UKAS主席必须选定一名或多名替代成员

(7)不得对根据第(6)款UKAS主席所任命的任何后续成员提出异议。

构成申诉审查小组的流程等问题

3.—(1)如申诉审查小组认为有必要,应举行听证会,申诉人和UKAS均可提出诉讼。

(2)以下情况,举行听证会:

(a)经申诉审查小组同意,也可以召集专家和证人出席听证会;

(b)申诉人的任何证明文件必须至少在听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提交给该申诉审查小组主席。

(3)在申诉审查小组成立一个月之内,申诉审查小组必须考虑有关证据,向UKAS行政长官提出书面建议。

(4)UKAS行政长官必须在收到申诉审查小组的建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并将申诉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5)必须向申诉人提供申诉审查小组建议的副本。

(6)申诉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UKAS撤回申诉,终止申诉审查小组程序。

(7)本段中,“工作日”指的是在《1971年银行和金融交易法》(a)的含义范畴内,除周六、周日、耶稣受难日、圣诞节或在英国任何地方的银行假日以外的任何一天。


注释

(注释不是法规的组成部分)

法规旨在实施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8年7月9日通过的《第765/2008号法规》。该法规规定了与产品营销相关的认可和市场监测要求,废止了与认可相关的欧共体第339/93号法规(O.J.L218,13.8.2008,30-47)

法规指定UKAS为国家认可机构(第3条);根据《欧共体法规》的规定,向UKAS支付费用,以履行其职能(第4条);针对UKAS的认可决定提出申诉(第5条)及向国务卿提供资料(第6条)。《第765/2008号法规》4(1)条要求指定单独的国家认可机构,第5(5)条申诉做出了相关规定。

法规附表对申诉做出了相关规定。

由于这些法规本身并没有对商业、志愿或公共部门的费用产生影响,因此没有对它们进行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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