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标识条例(SymbolVO

 

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的制定和使用条例 (认可标识条例 - SymbolVO)

制定日期:2009年12月15日

引文:“认可标识条例于2009年12月15日通过(BGBl. I S. 3870)”

脚注:(正式文本生效日期:2009年12月23日)

引言:根据2009年7月31日颁布的《认可机构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BGBl. I S. 2625),联邦经济与科技部作出规定:

 

§ 1 认可标识

 

(1) 认可标识由认可机构的标志和使用认可标识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注册号组成。式样如下:

 

 

(2) 认可机构的标志由文字、徽标和认可机构的名称组成。颜色为黑色、红色、金色和青灰色。可以用相应的灰色进行表示。

(3) 使用认可标识的合格评定机构将注册号置于认可机构名称的下方。

§ 2 认可标识的保护

认可机构的标志作为商标在德国专利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

§ 3使用认可标识的批准

认可机构可以应申请,批准合格评定机构使用表示其认可资格的认可标识。

§ 4 认可标识的使用

(1) 可以在认可范围内所签发的检测报告、校准标签、证书和检查报告上使用作为表明认可资格的认可标识。如果无损于认可机构的声誉,认可机构也可以对超出该范围以外使用认可标识的申请予以批准。

(2) 可以任一尺寸对其组成部分进行成比例地使用认可标识。

(3) 认可标识的使用权在整个认可有效期内都生效。

(4) 合格评定机构负责认可标识的正确使用。认可机构可以根据认可标识的滥用情况撤销对使用认可标识的批准。

§ 5 生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